服務條款及細則 (Terms and Conditions)
重要提示:
使用我們的任何服務前,請仔細閱讀以下條款及細則。
本服務條款及細則構成一份您與本公司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當您預約或使用我們的服務時,即代表您已同意受其約束。
主條款識別編號 (Master Terms Code): [AGS-TC-CQP-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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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條款識別編號 (Master Terms Code): [AGS-TC-CQP-51]。
目錄
導言
1. 定義與釋義
2. 舊媒體的性質及固有風險
3. 服務的固有局限、責任限制及補償級別
4. 閣下的保證:內容、版權及合法性
5. 特定服務及USB記憶體免責聲明
6. 上門收取及送還服務之條款
7. 付款、送還及未被領取的財物
8. 資料處理及客戶私隱
9. 服務價目及總收費
10. 一般條款
導言
1. 定義與釋義
2. 舊媒體的性質及固有風險
3. 服務的固有局限、責任限制及補償級別
4. 閣下的保證:內容、版權及合法性
5. 特定服務及USB記憶體免責聲明
6. 上門收取及送還服務之條款
7. 付款、送還及未被領取的財物
8. 資料處理及客戶私隱
9. 服務價目及總收費
10. 一般條款
導言
在使用我們的服務前,請仔細閱讀本服務條款及細則(「本條款」)。本條款適用於 Memoreel Limited 拾小時工作室有限公司(下稱「我們」、「本公司」)向客戶(下稱「閣下」)提供的所有媒體數碼化及相關服務(「本服務」)。當閣下使用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確認上門收取服務、確認訂單、將客戶媒體提交予我們)時,即表示閣下已閱讀、理解並同意受本條款中所有條件的約束,構成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以保障雙方權益。
在使用我們的服務前,請仔細閱讀本服務條款及細則(「本條款」)。本條款適用於 Memoreel Limited 拾小時工作室有限公司(下稱「我們」、「本公司」)向客戶(下稱「閣下」)提供的所有媒體數碼化及相關服務(「本服務」)。當閣下使用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確認上門收取服務、確認訂單、將客戶媒體提交予我們)時,即表示閣下已閱讀、理解並同意受本條款中所有條件的約束,構成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以保障雙方權益。
1. 定義與釋義
除非與文意不符或文意另有指明,在本條款中:
「主條款識別編號」(Master Terms Code / MTC) 指印載於本條款的特定英數字串(例如:[AGS-TC-CQP-51])。該編號為本公司用於識別及鎖定客戶在確認訂單時所同意的特定條款及細則內容的唯一且具決定性之法律憑證。
「客戶媒體」 指客戶為使用本服務而提供予我們的任何實體媒體,包括但不限於VHS、S-VHS、MiniDV錄影帶、實體照片、SD卡及舊式手提電話,亦包括於該等媒體本身中已存在的數碼檔案(例如SD卡中的數碼相片)。
「已完成數碼檔案」 指客戶媒體經本服務處理後所產生或複製的任何數碼格式檔案。
「交托前狀況證明」 指客戶為證明任何客戶媒體的指稱(alleged)直接物理損壞或遺失乃由我們的處理過程所引致,而主動向我們提供的任何合理證據,該等證據能清晰及客觀地展示該客戶媒體在交予我們之前的相關物理狀況(例如具該證據拍攝時間的標誌且多角度的影片或照片)。本公司在評估任何損壞責任時,會將客戶提供的此類證明與我們在接收媒體時的初步評估一併考慮。
「收取服務」是指我們提供的上門收取客戶媒體的服務。
「送還服務」是指我們提供的上門送還客戶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給客戶的服務。
「收取失敗」指任何根據第6.3條所界定的情況而導致上門收取客戶媒體服務無法完成的事件。
「送還失敗」 指任何根據第6.3條所界定的情況而導致上門送還客戶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給客戶的服務無法完成的事件。
「留置權」(Lien) 指一項閣下明確授予本公司的合約權利,其賦予本公司在客⼾未能履⾏其付款或其他在本條款下的責任時,可合法地扣留本公司管有的⼀切客⼾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直⾄該等責任獲完全履⾏為⽌。此權利乃作為客⼾履⾏責任的保證。
「原樣」(As Is) 指我們按從供應商處採購時的原始狀態提供一件產品(例如USB記憶體),而不附帶任何的額外保固、維修服務及產品保養。
「確認訂單」 指根據本條款第9.2條所訂明的程序,在客戶以清晰的電子書面形式明確表明接納本公司發出的報價單,且本公司隨後向客戶發出「訂單確認書」後,該特定服務訂單被視為已正式成立並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刻。任何被確認的訂單,均受本公司於發出該「訂單確認書」時所引用之本條款版本所約束。
除非與文意不符或文意另有指明,在本條款中:
「主條款識別編號」(Master Terms Code / MTC) 指印載於本條款的特定英數字串(例如:[AGS-TC-CQP-51])。該編號為本公司用於識別及鎖定客戶在確認訂單時所同意的特定條款及細則內容的唯一且具決定性之法律憑證。
「客戶媒體」 指客戶為使用本服務而提供予我們的任何實體媒體,包括但不限於VHS、S-VHS、MiniDV錄影帶、實體照片、SD卡及舊式手提電話,亦包括於該等媒體本身中已存在的數碼檔案(例如SD卡中的數碼相片)。
「已完成數碼檔案」 指客戶媒體經本服務處理後所產生或複製的任何數碼格式檔案。
「交托前狀況證明」 指客戶為證明任何客戶媒體的指稱(alleged)直接物理損壞或遺失乃由我們的處理過程所引致,而主動向我們提供的任何合理證據,該等證據能清晰及客觀地展示該客戶媒體在交予我們之前的相關物理狀況(例如具該證據拍攝時間的標誌且多角度的影片或照片)。本公司在評估任何損壞責任時,會將客戶提供的此類證明與我們在接收媒體時的初步評估一併考慮。
「收取服務」是指我們提供的上門收取客戶媒體的服務。
「送還服務」是指我們提供的上門送還客戶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給客戶的服務。
「收取失敗」指任何根據第6.3條所界定的情況而導致上門收取客戶媒體服務無法完成的事件。
「送還失敗」 指任何根據第6.3條所界定的情況而導致上門送還客戶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給客戶的服務無法完成的事件。
「留置權」(Lien) 指一項閣下明確授予本公司的合約權利,其賦予本公司在客⼾未能履⾏其付款或其他在本條款下的責任時,可合法地扣留本公司管有的⼀切客⼾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直⾄該等責任獲完全履⾏為⽌。此權利乃作為客⼾履⾏責任的保證。
「原樣」(As Is) 指我們按從供應商處採購時的原始狀態提供一件產品(例如USB記憶體),而不附帶任何的額外保固、維修服務及產品保養。
「確認訂單」 指根據本條款第9.2條所訂明的程序,在客戶以清晰的電子書面形式明確表明接納本公司發出的報價單,且本公司隨後向客戶發出「訂單確認書」後,該特定服務訂單被視為已正式成立並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刻。任何被確認的訂單,均受本公司於發出該「訂單確認書」時所引用之本條款版本所約束。
2. 舊媒體的性質及固有風險
2.1. 客戶對風險的確認
客戶知悉並接納,閣下所提供的客戶媒體因其年代久遠,本質上脆弱、易損,並可能已隨時間退化。客戶接納,客戶媒體可能因其年份、儲存狀況或先前使用而存在既有損壞,該等損壞未必能以肉眼察覺(例如錄影帶脆化、相片在交托予我們前已褪色或存在刮痕等)。
2.2. 處理過程的固有風險
客戶知悉並接納,處理、清潔(例如除霉)、播放及從原有載體中(例如舊相簿及舊手機)抽取此類舊媒體以進行數碼化或數碼資料轉移的過程,即使是以專業謹慎的態度和技術執行,其本身亦帶有對客戶媒體造成進一步損壞、甚至在極罕見情況下完全損毀的固有風險。此乃處理及保存老舊物料時的一個已知風險。
2.1. 客戶對風險的確認
客戶知悉並接納,閣下所提供的客戶媒體因其年代久遠,本質上脆弱、易損,並可能已隨時間退化。客戶接納,客戶媒體可能因其年份、儲存狀況或先前使用而存在既有損壞,該等損壞未必能以肉眼察覺(例如錄影帶脆化、相片在交托予我們前已褪色或存在刮痕等)。
2.2. 處理過程的固有風險
客戶知悉並接納,處理、清潔(例如除霉)、播放及從原有載體中(例如舊相簿及舊手機)抽取此類舊媒體以進行數碼化或數碼資料轉移的過程,即使是以專業謹慎的態度和技術執行,其本身亦帶有對客戶媒體造成進一步損壞、甚至在極罕見情況下完全損毀的固有風險。此乃處理及保存老舊物料時的一個已知風險。
3. 服務的固有局限、責任限制及補償級別
3.1. 服務標準
我們承諾將根據香港法例第457章《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以合理的謹慎和技能提供本服務。
3.2. 已完成數碼檔案的質素
最終的已完成數碼檔案的質素直接並很大程度取決於原始客戶媒體的狀況。我們不保證或承諾任何質素上的提升,亦不保證可將所有客戶媒體內容轉移或數碼化。已完成數碼檔案是基於客戶媒體本身作為原材料,當中包含所有現存的缺陷,包括但不限於其元資料(metadata)的缺乏或錯漏、資料/數據損壞(data corruption)、視覺雜訊、音訊噪音、色彩退化、刮痕及其他視覺及音訊缺陷。
3.3. 服務的固有局限及免責聲明(不適用於任何補償)
客戶確認並接納,本服務的目標是盡力保存客戶媒體的現況內容,而非修復或提升其質素。客戶理解及明確同意,考慮到舊媒體的脆弱性質,以下情況源於媒體的固有風險而非本公司的疏忽,因此不被視為本公司的服務失誤,亦不構成任何退款或補償的基礎:
(a) 僅在客戶媒體於本公司保管期間,因本公司經證實的重大疏忽而直接導致其遭受以下任何一種客觀且嚴重的損壞或遺失時,第3.4(b)條所訂的補償方可適用。此等重大疏忽情況嚴格限定於:
(c) 為免生疑問,本公司在評估責任時,會優先將客戶提供的「交托前狀況證明」視為判斷客戶媒體原始狀況的最主要及客觀證據。 本公司會將此證明與客戶提供的任何其他證據,以及我們在接收媒體時所作的初步評估一併納入考慮。若客戶遵從第3.4(b)條的申索程序並成功提供有力的合理證明,經我們判斷後確認該等嚴重損壞或遺失是在我們的保管期間因我們的重大疏忽所引致,則本公司就該單一受影響客戶媒體項目所承擔的全部及最終法律責任,將僅限於向客戶支付一筆定額賠償,其賠償金額上限將嚴格受限於以下分類:
我們對任何因客戶媒體的損壞或遺失而間接或直接產生的任何及一切情感價值、藝術價值、獨有個人意義、記憶遺失、精神困擾、情感困擾等方面及任何其他特殊個人主觀上的損失及後果概不負責。本服務的定價並未包含為任何因客戶媒體的情感價值及個人意義作投保或估值。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概不就任何因客戶媒體的損壞或遺失而間接或直接產生的上述個人及主觀性質的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客戶在確認訂單時,即代表已閱悉、理解並明確同意此豁免。
3.1. 服務標準
我們承諾將根據香港法例第457章《服務提供(隱含條款)條例》,以合理的謹慎和技能提供本服務。
3.2. 已完成數碼檔案的質素
最終的已完成數碼檔案的質素直接並很大程度取決於原始客戶媒體的狀況。我們不保證或承諾任何質素上的提升,亦不保證可將所有客戶媒體內容轉移或數碼化。已完成數碼檔案是基於客戶媒體本身作為原材料,當中包含所有現存的缺陷,包括但不限於其元資料(metadata)的缺乏或錯漏、資料/數據損壞(data corruption)、視覺雜訊、音訊噪音、色彩退化、刮痕及其他視覺及音訊缺陷。
3.3. 服務的固有局限及免責聲明(不適用於任何補償)
客戶確認並接納,本服務的目標是盡力保存客戶媒體的現況內容,而非修復或提升其質素。客戶理解及明確同意,考慮到舊媒體的脆弱性質,以下情況源於媒體的固有風險而非本公司的疏忽,因此不被視為本公司的服務失誤,亦不構成任何退款或補償的基礎:
(a)
客戶的已完成數碼檔案出現源於客戶媒體本身而且在交予我們員工之前已存在的缺陷,包括但不限於其元資料的缺乏或錯漏、資料/數據損壞、視覺雜訊、音訊噪音、色彩退化、刮痕及其他視覺及音訊缺陷。
(b) 客戶媒體出現源於其本身而且在交予我們員工之前已存在的缺陷,包括但不限於其元資料的缺乏或錯漏、資料/數據損壞、視覺雜訊、音訊噪音、色彩退化、刮痕及其他視覺及音訊缺陷。
(c) 客戶的錄影帶因其固有老化或脆弱性,在正常及專業的播放過程中發生斷裂或卡帶。
(d) 客戶媒體的外殼或標籤上,在服務過程中可能產生而不影響媒體內容讀取或播放的任何表面花痕或磨損。
3.4. 重大服務失誤下的更高額補償(b) 客戶媒體出現源於其本身而且在交予我們員工之前已存在的缺陷,包括但不限於其元資料的缺乏或錯漏、資料/數據損壞、視覺雜訊、音訊噪音、色彩退化、刮痕及其他視覺及音訊缺陷。
(c) 客戶的錄影帶因其固有老化或脆弱性,在正常及專業的播放過程中發生斷裂或卡帶。
(d) 客戶媒體的外殼或標籤上,在服務過程中可能產生而不影響媒體內容讀取或播放的任何表面花痕或磨損。
(a) 僅在客戶媒體於本公司保管期間,因本公司經證實的重大疏忽而直接導致其遭受以下任何一種客觀且嚴重的損壞或遺失時,第3.4(b)條所訂的補償方可適用。此等重大疏忽情況嚴格限定於:
(i) 完全遺失 : 我們無法歸還該客戶媒體項目。
(ii) 嚴重物理毀壞 : 歸還的客戶媒體項目處於被壓碎、被燒毀、或被切割等完全摧毀的狀態。
(iii) 嚴重液體損壞 : 歸還的客戶媒體項目帶有明顯的、大面積的液體浸泡痕跡(例如水漬、化學品污漬)。
(iv) 嚴重熱力損壞 : 歸還的客戶媒體項目出現客觀可見的熔化、燒毀或嚴重變形。
(b) 為確保任何潛在的嚴重損壞能被及時發現及公正評估,客戶如欲根據本條款第3.4(a)條提出補償申索,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程序:(ii) 嚴重物理毀壞 : 歸還的客戶媒體項目處於被壓碎、被燒毀、或被切割等完全摧毀的狀態。
(iii) 嚴重液體損壞 : 歸還的客戶媒體項目帶有明顯的、大面積的液體浸泡痕跡(例如水漬、化學品污漬)。
(iv) 嚴重熱力損壞 : 歸還的客戶媒體項目出現客觀可見的熔化、燒毀或嚴重變形。
(i)
客戶必須在簽收或接收本公司送還的客戶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當日起計的十四(14)天內(下稱「申索期限」),以清晰的書面形式(例如電郵或電子訊息)向本公司提出申索;及
(ii) 該書面申索必須清晰述明受影響的客戶媒體項目及其損壞的性質屬第3.4(a)條所指的哪項嚴重損壞情況,並附上相關的「交托前狀況證明」或其他可合理證明,以確認該客戶媒體項目在交付予本公司前,並不存在第3.4(a)條所列之任何嚴重狀況,而在本公司歸還時卻出現此等狀況。
客戶確認並接納,「申索期限」的設立是為了避免因時間流逝而無法客觀判斷損壞責任誰屬的爭議,屬公平合理的安排。若客戶未能在「申索期限」內遵從上述第3.4(b)(i)及(ii)條的程序提出申索,則被視為已確認收妥所有物品且狀況良好。就此,客戶日後不得就該等事宜,向本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索償、申索或法律追究。(ii) 該書面申索必須清晰述明受影響的客戶媒體項目及其損壞的性質屬第3.4(a)條所指的哪項嚴重損壞情況,並附上相關的「交托前狀況證明」或其他可合理證明,以確認該客戶媒體項目在交付予本公司前,並不存在第3.4(a)條所列之任何嚴重狀況,而在本公司歸還時卻出現此等狀況。
(c) 為免生疑問,本公司在評估責任時,會優先將客戶提供的「交托前狀況證明」視為判斷客戶媒體原始狀況的最主要及客觀證據。 本公司會將此證明與客戶提供的任何其他證據,以及我們在接收媒體時所作的初步評估一併納入考慮。若客戶遵從第3.4(b)條的申索程序並成功提供有力的合理證明,經我們判斷後確認該等嚴重損壞或遺失是在我們的保管期間因我們的重大疏忽所引致,則本公司就該單一受影響客戶媒體項目所承擔的全部及最終法律責任,將僅限於向客戶支付一筆定額賠償,其賠償金額上限將嚴格受限於以下分類:
(i) 錄影帶類別(包括任何類型及長度的錄影帶,如VHS、MiniDV等):每卷/盒/餅最高限額為港幣一百二十元正(HK$120.00);及
(ii) 相片(包括任何類型及尺寸的實體照片):每張最高限額為港幣二元正(HK$2.00)。
(d) 客戶在確認訂單時,即明確承認並同意已獲給予充足機會審閱本條款,並閱悉、理解及明確同意以下各項:(ii) 相片(包括任何類型及尺寸的實體照片):每張最高限額為港幣二元正(HK$2.00)。
(i)
本公司之所以能提供此可負擔的服務價格,其前提是將潛在的法律責任限制在一個雙方均同意的合理範圍內。客戶理解並接納,為防止虛假或不合理的惡意索償,並保障本服務得以維持低廉收費,本公司必須按媒體類別設立嚴格的賠償上限。倘若沒有此責任上限,本公司將因面對無法估算的商業風險(例如針對大量相片的虛假索償)而不能以目前的價格水平提供服務。故此,此條款構成一項對雙方公平合理的風險分攤安排;及
(ii) 客戶確認,市場上或存在其他不設此等責任上限的服務供應商,客戶有自由選擇權。客戶選擇使用本服務,有充份考慮到本公司基於此責任上限而提供的服務價格,並同意此乃一項經雙方議價地位相對平衡後所達成的風險分攤安排;及
(iii) 第3.4(c)條所指的各項分類補償金額(即相片類別的港幣二元及錄影帶類別的港幣一百二十元),經已分別反映該等實體物料在市場上的客觀重置成本(例如單張相紙的物理價值)以及本公司在提供此可負擔價格服務時所能承擔的最高風險。客戶亦理解並接納,此等金額並非一項懲罰性罰款,而是雙方在立約時,考慮到舊媒體物理市場價值、防範欺詐風險、本服務性質及收費後,就潛在物理性損失所協定的一筆真誠預估賠償額。此金額構成法律上的「算定損害賠償」 (liquidated damages),而非罰則;及
(iv) 客戶確認並聲明,若其認為此分類補償上限(特別是相片類別的港幣二元上限)不足以保障其媒體的任何金錢、個人或情感價值,客戶有絕對責任及自由選擇權,在委託本服務前自行尋求其他替代方案,例如選用其他不設此等責任上限的服務供應商,或為其媒體另行購買保險。客戶確認,其選擇繼續使用本服務,即代表其已評估並自願接受此風險分配安排;及
(v) 客戶在完全理解上述各項的前提下,仍選擇繼續使用本服務,並同意此分類責任上限條款屬公平合理。
3.5. 關於間接、連帶性及主觀價值損失的責任豁免(ii) 客戶確認,市場上或存在其他不設此等責任上限的服務供應商,客戶有自由選擇權。客戶選擇使用本服務,有充份考慮到本公司基於此責任上限而提供的服務價格,並同意此乃一項經雙方議價地位相對平衡後所達成的風險分攤安排;及
(iii) 第3.4(c)條所指的各項分類補償金額(即相片類別的港幣二元及錄影帶類別的港幣一百二十元),經已分別反映該等實體物料在市場上的客觀重置成本(例如單張相紙的物理價值)以及本公司在提供此可負擔價格服務時所能承擔的最高風險。客戶亦理解並接納,此等金額並非一項懲罰性罰款,而是雙方在立約時,考慮到舊媒體物理市場價值、防範欺詐風險、本服務性質及收費後,就潛在物理性損失所協定的一筆真誠預估賠償額。此金額構成法律上的「算定損害賠償」 (liquidated damages),而非罰則;及
(iv) 客戶確認並聲明,若其認為此分類補償上限(特別是相片類別的港幣二元上限)不足以保障其媒體的任何金錢、個人或情感價值,客戶有絕對責任及自由選擇權,在委託本服務前自行尋求其他替代方案,例如選用其他不設此等責任上限的服務供應商,或為其媒體另行購買保險。客戶確認,其選擇繼續使用本服務,即代表其已評估並自願接受此風險分配安排;及
(v) 客戶在完全理解上述各項的前提下,仍選擇繼續使用本服務,並同意此分類責任上限條款屬公平合理。
我們對任何因客戶媒體的損壞或遺失而間接或直接產生的任何及一切情感價值、藝術價值、獨有個人意義、記憶遺失、精神困擾、情感困擾等方面及任何其他特殊個人主觀上的損失及後果概不負責。本服務的定價並未包含為任何因客戶媒體的情感價值及個人意義作投保或估值。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概不就任何因客戶媒體的損壞或遺失而間接或直接產生的上述個人及主觀性質的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客戶在確認訂單時,即代表已閱悉、理解並明確同意此豁免。
4. 閣下的保證:內容、版權及合法性
4.1. 版權
閣下聲明並保證,閣下是客⼾媒體的合法版權持有⼈,或已根據⾹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從版權持有⼈處獲得所有必要許可,以授權我們為其製作複本。就閣下違反本條款第4.1條的任何保證,閣下同意對本公司、其董事、僱員及代理人(合稱「受彌償方」)作出全面及有效的彌償,並使其持續獲得彌償,以賠償任何及所有因該等違約行為而引致或與之相關的、並可能由「受彌償方」蒙受的索償、要求、法律程序、法律責任、損失、損害及費用(包括按十足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
4.2. 違禁內容
閣下保證客戶媒體不包含任何非法、猥褻、色情、誹謗、威脅性或褻瀆性的內容,或任何可能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引致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的內容。此包括但不限於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及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所界定的材料。
4.3. 我們對內容的權利
我們沒有責任及意欲主動審查客戶媒體的內容。然而,如果在提供本服務的正常過程中,我們的員工有合理理由懷疑或無意中發現任何內容可能違反第4.2條的保證,我們保留單方面酌情決定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行動的絕對權利:(a) 立即中止處理該訂單;(b) 拒絕將我們合理懷疑為非法的材料退還予客戶;及 (c) 在法律要求或許可的情況下,履行我們的公民及法律責任,向香港警務處或其他相關執法機構報告,並移交相關材料。
4.1. 版權
閣下聲明並保證,閣下是客⼾媒體的合法版權持有⼈,或已根據⾹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從版權持有⼈處獲得所有必要許可,以授權我們為其製作複本。就閣下違反本條款第4.1條的任何保證,閣下同意對本公司、其董事、僱員及代理人(合稱「受彌償方」)作出全面及有效的彌償,並使其持續獲得彌償,以賠償任何及所有因該等違約行為而引致或與之相關的、並可能由「受彌償方」蒙受的索償、要求、法律程序、法律責任、損失、損害及費用(包括按十足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
4.2. 違禁內容
閣下保證客戶媒體不包含任何非法、猥褻、色情、誹謗、威脅性或褻瀆性的內容,或任何可能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引致任何民事或刑事責任的內容。此包括但不限於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及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所界定的材料。
4.3. 我們對內容的權利
我們沒有責任及意欲主動審查客戶媒體的內容。然而,如果在提供本服務的正常過程中,我們的員工有合理理由懷疑或無意中發現任何內容可能違反第4.2條的保證,我們保留單方面酌情決定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行動的絕對權利:(a) 立即中止處理該訂單;(b) 拒絕將我們合理懷疑為非法的材料退還予客戶;及 (c) 在法律要求或許可的情況下,履行我們的公民及法律責任,向香港警務處或其他相關執法機構報告,並移交相關材料。
5. 有關特定服務及USB記憶體附送優惠的免責聲明
5.1. 附加的舊媒體修理服務
我們的服務或會包括為客戶媒體提供附加的修理或修復程序(例如為VHS錄影帶進行除霉或磁帶接駁、修理MiniDV錄影帶影片的音軌),但我們僅會對那些我們認為有相關需要的客戶媒體提供此類服務。除非客戶在服務前另有書面指示,否則客戶確認並同意授權我們自行判斷是否需要進行此類程序,並接納與此相關的一切固有風險。
5.2. 介入性程序及必然損壞之授權
客戶理解並同意,在處理部分客戶媒體的特定狀況(例如發霉、磁帶斷裂或黏附於相簿上的照片)的時候,我們必須進行介入性物理處理程序。除非客戶在服務前另有書面指示,否則客戶在確認訂單時,即代表已閱悉、理解並明確授權我們為拯救及處理媒體內容而執行以下程序:
5.3. 媒體識別、檔案命名及標籤慣例
(a) 為確保內部追蹤、整理及清晰交付之目的,本公司將在我們的單方面酌情權下,根據客戶媒體上可觀察的客觀物理特徵,為相應的「已完成數碼檔案」進行命名。此等特徵可包括但不限於:現存的標籤、手寫筆記、媒體外殼或封套上的獨特圖案或文字。
(b) 在沒有任何此類可分辨特徵的情況下,我們或會將該媒體或檔案標示為「未命名」或使用類似的通用識別符。此外,為整理之目的,我們或會在不損壞客戶媒體的前提下,於其實體上貼上可移除的臨時識別標籤。
(c) 客戶在確認訂單時即代表已閱悉、理解並明確同意,此命名系統純粹為一項行政及組織上的便利措施,其目的並非、亦不應被詮釋為對媒體內容的準確檔案式描述、內容摘要或對其個人或情感價值的詮釋。本公司無須就任何因檔案命名慣例或實體標籤的應用(包括任何被客戶視為不準確、不完整或不恰當的命名或標籤)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形式的爭議、損失、混淆或情感困擾,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客戶在此明確並不可撤銷地放棄就此等事宜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償或法律程序的權利。
5.4. 影像去交錯 (Deinterlacing)
為提升在現代顯示器上的觀看體驗,我們的標準服務流程包括對交錯式(interlaced)的錄影帶影片進行去交錯處理。除非客戶在服務前另有書面指示,否則客戶確認並同意我們對其影片進行此項預設的處理。
5.5 USB記憶體免責聲明與「七天驗證及備份期」
訂單中附送的免費 USB記憶體(廣東話俗稱為「手指」)將載有閣下所有的「已完成數碼檔案」,並乃按「原樣」(As Is) 提供,其不附帶任何長期的額外保固、維修服務及產品保養。雖然我們採用信譽良好的品牌,但任何電子儲存媒體皆有隨時間或因日常使用而發生故障的固有風險。為保障雙方權益及釐清責任,本公司訂立嚴格的「七天驗證及備份期」政策:
(a) 我們將根據訂單內容(如數碼檔案總大小)全權決定附送的USB記憶體品牌、型號、容量、供應商及採購商戶。
(b) 附送免費USB記憶體的安排,僅適用於單一訂單總收費達到港幣三百九十九元正(HK$399.00)或以上的訂單。無論該訂單包含何種類型的客戶媒體,只要總收費達標,即可獲贈。
(c) 由於檔案格式及大小的特殊性,若客戶選擇將MiniDV錄影帶儲存為 DV 或 “.dv” 格式,該訂單將不獲附送免費USB記憶體,且我們不為該格式提供後製服務。
(d) 對於總收費未能達到港幣三百九十九元正(HK$399.00)的訂單,客戶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方案:
應客戶的明確書面請求及授權,本公司可提供銷毀客戶媒體的服務。客戶一旦提供該授權,即被視為已完全並不可撤銷地放棄對該等客戶媒體的所有權及任何相關權益,並同意免除及彌償本公司因執行該銷毀指令而產生的一切索償、損失及法律責任。
5.1. 附加的舊媒體修理服務
我們的服務或會包括為客戶媒體提供附加的修理或修復程序(例如為VHS錄影帶進行除霉或磁帶接駁、修理MiniDV錄影帶影片的音軌),但我們僅會對那些我們認為有相關需要的客戶媒體提供此類服務。除非客戶在服務前另有書面指示,否則客戶確認並同意授權我們自行判斷是否需要進行此類程序,並接納與此相關的一切固有風險。
5.2. 介入性程序及必然損壞之授權
客戶理解並同意,在處理部分客戶媒體的特定狀況(例如發霉、磁帶斷裂或黏附於相簿上的照片)的時候,我們必須進行介入性物理處理程序。除非客戶在服務前另有書面指示,否則客戶在確認訂單時,即代表已閱悉、理解並明確授權我們為拯救及處理媒體內容而執行以下程序:
(a) 拆解錄影帶:
為接觸、清潔及修復錄影帶的磁帶部分,此過程必然涉及對外殼的永久性、不可逆轉的拆解,並可能導致外殼出現損壞、標籤撕裂或無法完美重組。客戶接納此為拯救磁帶內容的必要代價。
(b) 黏附物移除: 為處理黏附於相簿、表面含黏性物質(如膠水漬、膠紙)的照片或其他媒體,我們可能需要將其物理移除。客戶理解此過程可能對原始相簿或黏貼背景造成損壞。
客⼾同意,上述程序(a)及(b)中對客⼾媒體外殼、相簿或黏貼背景造成的、為處理內容所不可避免的損壞,屬於服務的固有局限,並受第3.3條管轄。若在執⾏此等⾼⾵險程序的過程中,客⼾媒體的核⼼內容(例如錄影帶磁帶本身)遭受了符合第3.4條所界定的嚴重物理毀壞,則相關事宜將根據第3.4條的標準及程序處理。(b) 黏附物移除: 為處理黏附於相簿、表面含黏性物質(如膠水漬、膠紙)的照片或其他媒體,我們可能需要將其物理移除。客戶理解此過程可能對原始相簿或黏貼背景造成損壞。
5.3. 媒體識別、檔案命名及標籤慣例
(a) 為確保內部追蹤、整理及清晰交付之目的,本公司將在我們的單方面酌情權下,根據客戶媒體上可觀察的客觀物理特徵,為相應的「已完成數碼檔案」進行命名。此等特徵可包括但不限於:現存的標籤、手寫筆記、媒體外殼或封套上的獨特圖案或文字。
(b) 在沒有任何此類可分辨特徵的情況下,我們或會將該媒體或檔案標示為「未命名」或使用類似的通用識別符。此外,為整理之目的,我們或會在不損壞客戶媒體的前提下,於其實體上貼上可移除的臨時識別標籤。
(c) 客戶在確認訂單時即代表已閱悉、理解並明確同意,此命名系統純粹為一項行政及組織上的便利措施,其目的並非、亦不應被詮釋為對媒體內容的準確檔案式描述、內容摘要或對其個人或情感價值的詮釋。本公司無須就任何因檔案命名慣例或實體標籤的應用(包括任何被客戶視為不準確、不完整或不恰當的命名或標籤)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形式的爭議、損失、混淆或情感困擾,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客戶在此明確並不可撤銷地放棄就此等事宜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償或法律程序的權利。
5.4. 影像去交錯 (Deinterlacing)
為提升在現代顯示器上的觀看體驗,我們的標準服務流程包括對交錯式(interlaced)的錄影帶影片進行去交錯處理。除非客戶在服務前另有書面指示,否則客戶確認並同意我們對其影片進行此項預設的處理。
5.5 USB記憶體免責聲明與「七天驗證及備份期」
訂單中附送的免費 USB記憶體(廣東話俗稱為「手指」)將載有閣下所有的「已完成數碼檔案」,並乃按「原樣」(As Is) 提供,其不附帶任何長期的額外保固、維修服務及產品保養。雖然我們採用信譽良好的品牌,但任何電子儲存媒體皆有隨時間或因日常使用而發生故障的固有風險。為保障雙方權益及釐清責任,本公司訂立嚴格的「七天驗證及備份期」政策:
(a)
閣下(而客戶亦有絕對責任)必須在簽收或接收送還的USB記憶體當日起計的七(7)天內,立即檢查該USB記憶體的運作狀況,並將內裡的「已完成數碼檔案」轉存及製作多個備份至閣下個人的電腦或雲端硬碟。
(b) 在送還服務完成起計滿七(7)天後,本公司對該USB記憶體實體的任何損壞、故障,以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資料或內容遺失(包括閣下已數碼化的媒體內容),及其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及一切損失和後果,將絕對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c) 為免生疑問,此免責聲明適用於送還滿七天後的任何時間(包括但不限於數月或數年後)所發生的硬件故障及資料遺失。客戶日後不得就該等事宜向本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索償。
(d) 客戶明確同意,附送的USB記憶體純屬推廣性質的免費贈品,訂單的總收費僅為數碼化服務的服務費(Consideration for services),並不構成任何形式的貨品售賣(Sale of goods)。在受限於法例容許的最大範圍內,本公司排除所有關於該USB記憶體適銷性(Merchantable quality)或適用性的法定隱含條款。
5.6 附送USB記憶體政策(b) 在送還服務完成起計滿七(7)天後,本公司對該USB記憶體實體的任何損壞、故障,以及因此而導致的任何資料或內容遺失(包括閣下已數碼化的媒體內容),及其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及一切損失和後果,將絕對不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c) 為免生疑問,此免責聲明適用於送還滿七天後的任何時間(包括但不限於數月或數年後)所發生的硬件故障及資料遺失。客戶日後不得就該等事宜向本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索償。
(d) 客戶明確同意,附送的USB記憶體純屬推廣性質的免費贈品,訂單的總收費僅為數碼化服務的服務費(Consideration for services),並不構成任何形式的貨品售賣(Sale of goods)。在受限於法例容許的最大範圍內,本公司排除所有關於該USB記憶體適銷性(Merchantable quality)或適用性的法定隱含條款。
(a) 我們將根據訂單內容(如數碼檔案總大小)全權決定附送的USB記憶體品牌、型號、容量、供應商及採購商戶。
(b) 附送免費USB記憶體的安排,僅適用於單一訂單總收費達到港幣三百九十九元正(HK$399.00)或以上的訂單。無論該訂單包含何種類型的客戶媒體,只要總收費達標,即可獲贈。
(c) 由於檔案格式及大小的特殊性,若客戶選擇將MiniDV錄影帶儲存為 DV 或 “.dv” 格式,該訂單將不獲附送免費USB記憶體,且我們不為該格式提供後製服務。
(d) 對於總收費未能達到港幣三百九十九元正(HK$399.00)的訂單,客戶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方案:
(i) 由我們代購USB記憶體,而客戶須支付該USB記憶體的費用,但我們不收取任何額外代購服務費;或
(ii) 使用客戶自備的USB記憶體,在此情況下,我們對客戶私人USB記憶體的任何及一切故障、損壞和資料/數據遺失概不負責。
5.7. 客戶媒體的授權銷毀(ii) 使用客戶自備的USB記憶體,在此情況下,我們對客戶私人USB記憶體的任何及一切故障、損壞和資料/數據遺失概不負責。
應客戶的明確書面請求及授權,本公司可提供銷毀客戶媒體的服務。客戶一旦提供該授權,即被視為已完全並不可撤銷地放棄對該等客戶媒體的所有權及任何相關權益,並同意免除及彌償本公司因執行該銷毀指令而產生的一切索償、損失及法律責任。
6. 上門收取及送還服務之條款
6.1. 服務地區及拒絕服務權
我們的上門服務僅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若我們單方面及合理地評估認為,任何地點會對我們的員工構成重大安全、保安或身心健康上的潛在風險,或對客戶媒體構成高損壞風險,我們有權 (a) 拒絕就該高風險地址提供上門服務,或 (b) 拒絕為地址位於高風險地點的客戶提供任何服務。
6.2. 客戶交收責任及方式
(a) 除⾮在到訪前獲閣下明確同意,否則我們的員⼯絕不會進⼊閣下的住址、物業、居住範圍及處所之內。我們的標準及建議交收程序是在閣下地址處所的大門外進行,以將對閣下處所的影響降至最低。我們建議閣下在員⼯到訪前備妥所有客⼾媒體,並放置於處所內⼤⾨附近,並在我們的員⼯到訪時,將媒體交托給我們在閣下處所⼤⾨外的員⼯。
(b) 若客戶主動邀請或明確允許本公司員工進入其處所範圍內進行交收,客戶承認此舉已偏離本公司於第6.2(a)條所建議之標準門外程序。在此情況下,客戶同意承擔因員工在處所內合理移動而可能引致的、對客戶財物造成意外及非故意輕微損壞(例如意外碰撞)的相關風險,因而豁免我們對此等相關風險直接或間接產⽣的⼀切財物損壞和後果所負的責任。客戶確認,給予員工進入其處所的許可,即代表客戶已獲悉並自願接納此等風險。為免生疑問,並為遵從《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之規定,本條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豁免或限制本公司因其員工的疏忽而導致的 (i) 死亡或人身傷害之法律責任;或 (ii) 其他財物損失或損壞之法律責任,而該等損失或損壞乃可被證明是超出合理謹慎範圍的行為所引致。 本公司強烈建議客戶採取第6.2(a)條所指的門外交付方式,以將潛在風險降至最低。
(c) 若閣下選擇由一名授權人或由閣下地址所在之處所的管理人員(例如大廈物業管理處職員)作為授權人代為交收客戶媒體及/或已完成數碼檔案,閣下必須在預約時間至少三小時前以清晰的電子書面形式(例如電郵或電子訊息)通知我們。若閣下選擇由管理人員代收,亦必須預先取得我們的同意。
(d) 若閣下未能按上述第6.2(b)條所指及時通知我們有關授權代表的安排,我們有權將該次服務嘗試視為一次「收取失敗」或「送還失敗」,並按第6.3條及第7.4條至第7.7條所列的程序處理。
(e) 若我們同意由管理人員代收的安排,我們的責任將在把客戶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交付予該管理人員的一刻即告完成。我們對此後發生的任何遺失、損毀或錯誤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媒體及客戶媒體的數碼化檔案被遺失、損毀或被非授權人士錯誤領取)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及一切損失和後果概不負責。
6.3. 「收取失敗」及「送還失敗」的定義及後果
(a) 在我們為閣下提供上門收取或送還服務時,若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發生,該次服務嘗試將被視為一次「收取失敗」或「送還失敗」(屬前者或後者視乎服務性質,兩者定義可見於第1條):
6.4. 服務過程記錄
(a) 為確保服務質素、保障客戶及本公司員工雙方的安全與權益、並在出現潛在爭議時提供事實記錄,客戶知悉並明確同意,在我們提供上門收取及送還服務的過程中,我們可能會對與該次服務直接相關的現場對話及電話通話進行錄音。任何錄音開始前,我們的員工會先作口頭提示。
(b) 該等錄音可能包含個人資料。我們承諾將嚴格按照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及本條款第8條所載的私隱政策,為保障服務質素及處理潛在爭議之目的而收集、處理及安全儲存該等錄音。除非為處理進行中的爭議而有必要保留,否則該等錄音將在發票送出後的一百八十(180)天內安全銷毀。客戶有權拒絕錄音;在此情況下,我們保留權利要求以其他方式(例如書面確認)記錄及確認重要服務細節,或可能無法提供上門服務,以保障雙方權益。
6.5. 惡劣天氣安排
為保障我們的員工及客戶媒體的安全,當香港天文台發出「一號戒備信號」、「雷暴警告」、「強烈季候風信號」及「酷熱天氣警告」以外的任何天氣警告信號時,我們保留取消或暫停任何已預約的收取服務或送還服務的權利,並無需為任何因此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一切損失和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6.1. 服務地區及拒絕服務權
我們的上門服務僅限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若我們單方面及合理地評估認為,任何地點會對我們的員工構成重大安全、保安或身心健康上的潛在風險,或對客戶媒體構成高損壞風險,我們有權 (a) 拒絕就該高風險地址提供上門服務,或 (b) 拒絕為地址位於高風險地點的客戶提供任何服務。
6.2. 客戶交收責任及方式
(a) 除⾮在到訪前獲閣下明確同意,否則我們的員⼯絕不會進⼊閣下的住址、物業、居住範圍及處所之內。我們的標準及建議交收程序是在閣下地址處所的大門外進行,以將對閣下處所的影響降至最低。我們建議閣下在員⼯到訪前備妥所有客⼾媒體,並放置於處所內⼤⾨附近,並在我們的員⼯到訪時,將媒體交托給我們在閣下處所⼤⾨外的員⼯。
(b) 若客戶主動邀請或明確允許本公司員工進入其處所範圍內進行交收,客戶承認此舉已偏離本公司於第6.2(a)條所建議之標準門外程序。在此情況下,客戶同意承擔因員工在處所內合理移動而可能引致的、對客戶財物造成意外及非故意輕微損壞(例如意外碰撞)的相關風險,因而豁免我們對此等相關風險直接或間接產⽣的⼀切財物損壞和後果所負的責任。客戶確認,給予員工進入其處所的許可,即代表客戶已獲悉並自願接納此等風險。為免生疑問,並為遵從《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之規定,本條款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豁免或限制本公司因其員工的疏忽而導致的 (i) 死亡或人身傷害之法律責任;或 (ii) 其他財物損失或損壞之法律責任,而該等損失或損壞乃可被證明是超出合理謹慎範圍的行為所引致。 本公司強烈建議客戶採取第6.2(a)條所指的門外交付方式,以將潛在風險降至最低。
(c) 若閣下選擇由一名授權人或由閣下地址所在之處所的管理人員(例如大廈物業管理處職員)作為授權人代為交收客戶媒體及/或已完成數碼檔案,閣下必須在預約時間至少三小時前以清晰的電子書面形式(例如電郵或電子訊息)通知我們。若閣下選擇由管理人員代收,亦必須預先取得我們的同意。
(d) 若閣下未能按上述第6.2(b)條所指及時通知我們有關授權代表的安排,我們有權將該次服務嘗試視為一次「收取失敗」或「送還失敗」,並按第6.3條及第7.4條至第7.7條所列的程序處理。
(e) 若我們同意由管理人員代收的安排,我們的責任將在把客戶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交付予該管理人員的一刻即告完成。我們對此後發生的任何遺失、損毀或錯誤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媒體及客戶媒體的數碼化檔案被遺失、損毀或被非授權人士錯誤領取)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及一切損失和後果概不負責。
6.3. 「收取失敗」及「送還失敗」的定義及後果
(a) 在我們為閣下提供上門收取或送還服務時,若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發生,該次服務嘗試將被視為一次「收取失敗」或「送還失敗」(屬前者或後者視乎服務性質,兩者定義可見於第1條):
(i) 閣下在我們送出預約上門收取或送還服務的確認訊息後,超過24小時仍未以清晰的電子書面形式(例如回覆電郵或電子訊息)確認;或
(ii) 在我們的員工到達預約地址後的15分鐘內,因閣下/閣下的授權人或處所管理人員不合作(包括但不限於拒絕我們的員工進入客戶地址所在的大廈範圍、不願意或因任何理由拒絕交收媒體),導致我們上門收取或送還服務無法完成;或
(iii) 在我們的員工到達預約地址後的15分鐘內,未能得到閣下或閣下的授權人應門或聯絡;或
(iv) 客戶媒體被放置於我們的員工難以或甚無法觸及的位置;或
(v) 閣下選擇由授權人代為交收閣下的客戶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但未能在預約時間至少三小時前以清晰的電子書面形式(例如電郵或電子訊息)通知我們;或
(vi) 當我們的員工將物品送達預約地址進行交收時,閣下(或閣下的授權代收人)未能即場以港幣現金全數繳清發票(及任何已累積之附加費用)所示之總收費。
(b) 我們對「收取失敗」及「送還失敗」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延誤、損失及一切後果概不負責。同時,(i) 在發生「收取失敗」後,我們有權即時取消該訂單及在以後拒絕為相關客戶服務; (ii)
在發生「送還失敗」後,我們有權行使第1條所指的留置權,而該次「送還失敗」將觸發第7.4條至第7.7條的所列的程序。(ii) 在我們的員工到達預約地址後的15分鐘內,因閣下/閣下的授權人或處所管理人員不合作(包括但不限於拒絕我們的員工進入客戶地址所在的大廈範圍、不願意或因任何理由拒絕交收媒體),導致我們上門收取或送還服務無法完成;或
(iii) 在我們的員工到達預約地址後的15分鐘內,未能得到閣下或閣下的授權人應門或聯絡;或
(iv) 客戶媒體被放置於我們的員工難以或甚無法觸及的位置;或
(v) 閣下選擇由授權人代為交收閣下的客戶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但未能在預約時間至少三小時前以清晰的電子書面形式(例如電郵或電子訊息)通知我們;或
(vi) 當我們的員工將物品送達預約地址進行交收時,閣下(或閣下的授權代收人)未能即場以港幣現金全數繳清發票(及任何已累積之附加費用)所示之總收費。
6.4. 服務過程記錄
(a) 為確保服務質素、保障客戶及本公司員工雙方的安全與權益、並在出現潛在爭議時提供事實記錄,客戶知悉並明確同意,在我們提供上門收取及送還服務的過程中,我們可能會對與該次服務直接相關的現場對話及電話通話進行錄音。任何錄音開始前,我們的員工會先作口頭提示。
(b) 該等錄音可能包含個人資料。我們承諾將嚴格按照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及本條款第8條所載的私隱政策,為保障服務質素及處理潛在爭議之目的而收集、處理及安全儲存該等錄音。除非為處理進行中的爭議而有必要保留,否則該等錄音將在發票送出後的一百八十(180)天內安全銷毀。客戶有權拒絕錄音;在此情況下,我們保留權利要求以其他方式(例如書面確認)記錄及確認重要服務細節,或可能無法提供上門服務,以保障雙方權益。
6.5. 惡劣天氣安排
為保障我們的員工及客戶媒體的安全,當香港天文台發出「一號戒備信號」、「雷暴警告」、「強烈季候風信號」及「酷熱天氣警告」以外的任何天氣警告信號時,我們保留取消或暫停任何已預約的收取服務或送還服務的權利,並無需為任何因此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一切損失和後果承擔任何責任。
7. 付款、送還及未被領取的財物
7.1. 付款責任
(a) 本公司在完成處理閣下的客戶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後,將向閣下發出「完成通知及付款發票」。
(b) 由發票發出當日起計,閣下將享有十四(14)天的「免費儲存期」。在此期間內,閣下有絕對責任主動聯絡本公司成功預約上門送還服務,並必須在我們的員工將物品送達閣下地址交收時,即場以港幣現金全數繳清發票所示之總收費(即「現金到付」)。
7.2. 現金到付之「同時履行」原則與留置權
根據香港法例第26章《貨品售賣條例》之原則,本服務之付款與物品之交付乃「同時履行的條件」(Concurrent Conditions)。若在我們員工上門派送時,閣下(或閣下的授權代收人)未能即場以現金全數繳清款項,本公司員工將絕對有權拒絕交出任何客戶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該次派送將即時被界定為「送還失敗」(受第6.3條管轄),且本公司將即時對該等物品行使第1條所界定之「留置權」(Lien)。
7.3. 物品儲存、送還責任及最終處置
(a) 若閣下在第7.1(b)條所述的十四(14)天「免費儲存期」屆滿前,仍未能成功完成收取物品並以現金結清款項(不論是因為從未預約,或現金交收時出現「送還失敗」),即代表閣下被視為已同意並授權本公司為閣下的物品提供有償的儲存服務。
(b) 由「免費儲存期」屆滿的翌日(即發票發出後的第15天)當日起,本公司將就仍由我們保管的客戶媒體項目按每日港幣二十元正(HK$20.00)的標準收取「儲存服務費」。 此費用將持續累積,直至本公司根據下文(c)段發出「儲存服務費發票」為止。
(c) 當「儲存服務費」累積達三十(30)天後,本公司將向閣下發出一張正式的「儲存服務費發票」,用以結算截至該發票發出當日為止所累積的全部費用。 此發票同時構成一項正式且最後的書面通知,明確告知閣下的物品將進入為期七(7)天的「最終保管及領取期」。此期限由發票發出之日起計算。
(d) 若閣下未能在上述「最終保管及領取期」內全額繳清所有欠款(包括服務費及倉儲費)並成功領取物品,此舉將構成對本協議的重大違約 (Material breach of this Agreement)。
(e) 客⼾理解、接納及明確同意,當任何一種於第7.3(d)條所界定的重大違約發生時,有鑒於客戶已因其持續的不作為及/或不合作而構成重⼤違約,亦為彌補本公司因持續保管該等物品及處理此訂單所產⽣的服務及倉儲成本及損失,客⼾將接納並明確同意其不可撤銷地授權 (irrevocably authorises) 本公司,可在無須再作另⾏通知的情況下,全權酌情決定,以本公司單方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銷毀、刪除及棄置有關客⼾的所有客⼾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無須就該處置⾏為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後果對客⼾承擔任何性質的法律責任。 客⼾確認,此乃⼀項為處理客⼾違約情況⽽設的、經雙⽅同意的合理補救措施。就此,客⼾明確同意,日後不得就本公司根據本條款正當執行上述銷毀、刪除及棄置程序之行為,向本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索償、申索或法律追究。為免生疑問,本公司採取此行動的權利,並不影響我們向閣下追討任何未付費用的權利。
(f) 客戶承認及接納,本公司能提供具高度便利性的免費上門收取服務及送還服務,其前提在於一個公平且具約束力的共識,即本公司的角色僅限於媒體數碼處理服務,而非提供長期或無限期的物品保管服務。倘若沒有第7.3條所訂明的清晰最終處置程序,本公司將因承擔無法預計的倉儲責任、持續的行政成本及潛在法律風險,而無法以現行模式或價格水平提供此等免費增值服務。因此,客戶承認並同意本條款所訂明的整個物品處置程序,是構成整個服務協議中一項對雙方公平合理的風險管理安排,並直接促成此等便利服務的提供。客戶亦承認並同意長達七(7)天的「最終保管及領取期」已為其提供一個公平、合理且充份的機會以安排領取其財物。
7.4. 首次送還失敗
在發生首次送還失敗(定義見第6.3條)後,我們將以電子訊息通知客戶。客戶必須在通知發出後的十四(14)天內主動聯絡我們,以預約第二次送還服務。 為免生疑問,任何送還失敗及後續的重新預約,絕對不會中斷、暫停或延長第7.1(b)條所述的十四(14)天「免費儲存期」。若第二次或後續送還之實際日期超越該免費儲存期,第7.3條的「儲存服務費」將嚴格按日收取。
7.5. 第二次送還失敗及最後通知
若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7.6. 第三次(最後)送還安排及處置權
(a) 客戶在收到第7.5條的最後通知後,若仍欲取回物品,客戶必須主動聯絡我們以預約第三次(亦是最後一次的)送還服務。此安排須嚴格受以下所有條件約束:
7.7. 期限因惡劣天氣等情況的中止計算
(a) 為保障公平,客戶知悉並明確同意,若本公司根據第6.5條(惡劣天氣安排)或任何其他條款行使其權利,單方面決定取消或暫停任何已預約的送還服務,則任何在本第7條下適用於客戶的相關期限(包括但不限於「免費儲存期」、「最終保管及領取期」及「最後領取期限」),其計算將會自動中止。
(b) 中止期將由本公司發出服務取消或暫停通知的一刻起,直至本公司發出正式通知表示服務已恢復正常,並可重新安排送還服務為止。
(c) 在服務恢復正常後,該期限的剩餘時間,將於服務恢復正常的翌日零時零分起重新開始計算。為免生疑問,舉例而言:若本公司在客戶的「最後領取期限」尚餘三(3)天時因颱風而暫停送還服務,則在服務恢復正常後,客戶將依然擁有完整的三(3)天時間以履行其相關責任。
(d) 為清晰說明本條款的實際運作方式,客戶可參閱構成本條款一部分的《附例一》
7.1. 付款責任
(a) 本公司在完成處理閣下的客戶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後,將向閣下發出「完成通知及付款發票」。
(b) 由發票發出當日起計,閣下將享有十四(14)天的「免費儲存期」。在此期間內,閣下有絕對責任主動聯絡本公司成功預約上門送還服務,並必須在我們的員工將物品送達閣下地址交收時,即場以港幣現金全數繳清發票所示之總收費(即「現金到付」)。
7.2. 現金到付之「同時履行」原則與留置權
根據香港法例第26章《貨品售賣條例》之原則,本服務之付款與物品之交付乃「同時履行的條件」(Concurrent Conditions)。若在我們員工上門派送時,閣下(或閣下的授權代收人)未能即場以現金全數繳清款項,本公司員工將絕對有權拒絕交出任何客戶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該次派送將即時被界定為「送還失敗」(受第6.3條管轄),且本公司將即時對該等物品行使第1條所界定之「留置權」(Lien)。
7.3. 物品儲存、送還責任及最終處置
(a) 若閣下在第7.1(b)條所述的十四(14)天「免費儲存期」屆滿前,仍未能成功完成收取物品並以現金結清款項(不論是因為從未預約,或現金交收時出現「送還失敗」),即代表閣下被視為已同意並授權本公司為閣下的物品提供有償的儲存服務。
(b) 由「免費儲存期」屆滿的翌日(即發票發出後的第15天)當日起,本公司將就仍由我們保管的客戶媒體項目按每日港幣二十元正(HK$20.00)的標準收取「儲存服務費」。 此費用將持續累積,直至本公司根據下文(c)段發出「儲存服務費發票」為止。
(c) 當「儲存服務費」累積達三十(30)天後,本公司將向閣下發出一張正式的「儲存服務費發票」,用以結算截至該發票發出當日為止所累積的全部費用。 此發票同時構成一項正式且最後的書面通知,明確告知閣下的物品將進入為期七(7)天的「最終保管及領取期」。此期限由發票發出之日起計算。
(d) 若閣下未能在上述「最終保管及領取期」內全額繳清所有欠款(包括服務費及倉儲費)並成功領取物品,此舉將構成對本協議的重大違約 (Material breach of this Agreement)。
(e) 客⼾理解、接納及明確同意,當任何一種於第7.3(d)條所界定的重大違約發生時,有鑒於客戶已因其持續的不作為及/或不合作而構成重⼤違約,亦為彌補本公司因持續保管該等物品及處理此訂單所產⽣的服務及倉儲成本及損失,客⼾將接納並明確同意其不可撤銷地授權 (irrevocably authorises) 本公司,可在無須再作另⾏通知的情況下,全權酌情決定,以本公司單方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銷毀、刪除及棄置有關客⼾的所有客⼾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無須就該處置⾏為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後果對客⼾承擔任何性質的法律責任。 客⼾確認,此乃⼀項為處理客⼾違約情況⽽設的、經雙⽅同意的合理補救措施。就此,客⼾明確同意,日後不得就本公司根據本條款正當執行上述銷毀、刪除及棄置程序之行為,向本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索償、申索或法律追究。為免生疑問,本公司採取此行動的權利,並不影響我們向閣下追討任何未付費用的權利。
(f) 客戶承認及接納,本公司能提供具高度便利性的免費上門收取服務及送還服務,其前提在於一個公平且具約束力的共識,即本公司的角色僅限於媒體數碼處理服務,而非提供長期或無限期的物品保管服務。倘若沒有第7.3條所訂明的清晰最終處置程序,本公司將因承擔無法預計的倉儲責任、持續的行政成本及潛在法律風險,而無法以現行模式或價格水平提供此等免費增值服務。因此,客戶承認並同意本條款所訂明的整個物品處置程序,是構成整個服務協議中一項對雙方公平合理的風險管理安排,並直接促成此等便利服務的提供。客戶亦承認並同意長達七(7)天的「最終保管及領取期」已為其提供一個公平、合理且充份的機會以安排領取其財物。
7.4. 首次送還失敗
在發生首次送還失敗(定義見第6.3條)後,我們將以電子訊息通知客戶。客戶必須在通知發出後的十四(14)天內主動聯絡我們,以預約第二次送還服務。 為免生疑問,任何送還失敗及後續的重新預約,絕對不會中斷、暫停或延長第7.1(b)條所述的十四(14)天「免費儲存期」。若第二次或後續送還之實際日期超越該免費儲存期,第7.3條的「儲存服務費」將嚴格按日收取。
7.5. 第二次送還失敗及最後通知
若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a) 客戶未能主動在第7.4條所指的十四(14)天期限內聯絡我們以預約第二次送還服務;或
(b) 已安排的第二次送還服務再次因第6.3條所列的任何一種情況(包括未能即場以現金付款)而失敗;
此舉將被視為對本公司物流資源的不合理耗損。我們將以電子方式發出最後通知。為免生疑問,由第二次送還失敗的一刻起,客戶原享有的常規免費上門送還安排將被即時完全中止。
客戶如欲取回物品,必須嚴格遵從第7.6條所訂明之附帶罰款之第三次(最後)送還安排。(b) 已安排的第二次送還服務再次因第6.3條所列的任何一種情況(包括未能即場以現金付款)而失敗;
7.6. 第三次(最後)送還安排及處置權
(a) 客戶在收到第7.5條的最後通知後,若仍欲取回物品,客戶必須主動聯絡我們以預約第三次(亦是最後一次的)送還服務。此安排須嚴格受以下所有條件約束:
(i) 客戶必須於預約時明確承諾,在第三次派送時,即場以港幣現金一次過全數繳清發票上的基本服務費、所有已累積之「儲存服務費」(如有),以及港幣三百元正(HK$300.00)的額外送遞及行政罰款。在未獲客戶明確承諾此現金繳款安排前,本公司絕不會安排第三次送還;及
(ii) 除非我們另行同意,第三次送還服務之日期及時間將由本公司單方面指定。
(b) 若發生以下任何一種情況:(ii) 除非我們另行同意,第三次送還服務之日期及時間將由本公司單方面指定。
(i) 客戶拒絕同意上文(a)段(即第7.6(a)條)所列的第三次送還安排;或
(ii) 客戶未能於第7.3(c)條所述的「最終保管及領取期」屆滿前,安排交收並以現金全數繳清上文(a)(i)段所述之所有款項及罰款;或
(iii) 已安排的第三次送還服務再次因第6.3條所列的任何一種情況(包括未能即場以現金全數繳清所有款項及罰款)而失敗,
閣下的持續不作為及/或不合作將構成對本協議的重⼤違約 (material breach of this
Agreement)。客⼾在此承認及明確同意,當此等重⼤違約發生時,有鑒於客戶已因其持續的不作為及/或不合作而構成重⼤違約,亦為彌補本公司因持續保管該等物品及處理此訂單所產⽣的服務及倉儲成本及損失,客⼾將接納並明確同意其不可撤銷地授權 (irrevocably
authorises)
本公司,可在無須再作另⾏通知的情況下,全權酌情決定,以本公司單方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銷毀、刪除及棄置有關客⼾的所有客⼾媒體及已完成數碼檔案,⽽無須就該處置⾏為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後果對客⼾承擔任何性質的法律責任。客⼾確認,此乃⼀項為處理客⼾違約情況⽽設的、經雙⽅同意的合理補救措施。就此,客⼾明確同意,日後不得就本公司根據本條款正當執行上述銷毀、刪除及棄置程序之行為,向本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索償、申索或法律追究。為免生疑問,本公司採取此行動的權利,並不影響我們向閣下追討任何未付費用的權利。(ii) 客戶未能於第7.3(c)條所述的「最終保管及領取期」屆滿前,安排交收並以現金全數繳清上文(a)(i)段所述之所有款項及罰款;或
(iii) 已安排的第三次送還服務再次因第6.3條所列的任何一種情況(包括未能即場以現金全數繳清所有款項及罰款)而失敗,
7.7. 期限因惡劣天氣等情況的中止計算
(a) 為保障公平,客戶知悉並明確同意,若本公司根據第6.5條(惡劣天氣安排)或任何其他條款行使其權利,單方面決定取消或暫停任何已預約的送還服務,則任何在本第7條下適用於客戶的相關期限(包括但不限於「免費儲存期」、「最終保管及領取期」及「最後領取期限」),其計算將會自動中止。
(b) 中止期將由本公司發出服務取消或暫停通知的一刻起,直至本公司發出正式通知表示服務已恢復正常,並可重新安排送還服務為止。
(c) 在服務恢復正常後,該期限的剩餘時間,將於服務恢復正常的翌日零時零分起重新開始計算。為免生疑問,舉例而言:若本公司在客戶的「最後領取期限」尚餘三(3)天時因颱風而暫停送還服務,則在服務恢復正常後,客戶將依然擁有完整的三(3)天時間以履行其相關責任。
(d) 為清晰說明本條款的實際運作方式,客戶可參閱構成本條款一部分的《附例一》
8. 資料處理及客戶私隱
8.1. 私隱承諾及資料收集目的
我們承諾將嚴格按照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處理閣下的個人資料。我們僅為以下目的收集、處理及使用閣下的個人及訂單資料:(a) 履行本服務;(b) 就訂單事宜與閣下溝通;(c) 處理付款及開具發票;及 (d) 遵守適用的法律及會計要求作記錄保存;(e) 回應及履行我們對銀行及金融機構提出的合規要求(例如有關客戶盡職審查(KYC)、交易驗證或資金來源查詢)。
8.2. 資料處理及保存期限
(a) 所有閣下的已完成數碼檔案將儲存在我們安全的及已採取合理保安措施的系統中。
(b) 若閣下已按條款第7.1條及第7.2條指示準時繳付發票所示的總收費的訂單,我們將在完成送還服務後的十四(14)天內,從我們的電腦系統中永久安全地刪除所有閣下的已完成數碼檔案。此期間旨在確保閣下有足夠時間確認檔案的完整性。
(c) 若閣下因逾期未付款或送還失敗(詳情及定義請參閱第6.3條及第7.1條至第7.6條)而導致閣下的已完成數碼檔案而被留置,我們會根據第7.1條至第7.6條的程序及方式將閣下的已完成數碼檔案與實體客戶媒體一併銷毀或刪除。
(d) 為遵守法律(包括但不限於《稅務條例》 (第112章)第51C條 及《公司條例》 (第622章)第377(2)條)、會計及業務記錄保存的要求,閣下的個⼈資料及訂單相關資料(例如姓名、聯絡⽅式、發票及收據)將在我們安全的離線系統中保存至少七(7)年,由確認訂單的時刻所屬的會計年度或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在保存7年後,我們會按實際情況考慮將該等資料安全地永久銷毀或刪除的日期及方式。 客⼾知悉並接納此為遵守法律及會計與業務記錄的資料處理安排。
8.3. 第三方通訊平台
客戶知悉,當閣下選擇透過第三方通訊軟件或網絡社交平台(包括但不限於WhatsApp、Facebook、Instagram、Signal及Telegram)與我們通訊時,對話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訂單文件、閣下所傳送的個人資料、聊天室內的媒體內容),將會被該等平台的服務供應商根據其自身的私隱政策進行處理及儲存。客戶同意自行承擔使用該等平台的風險,我們對該等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例如因其系統保安漏洞而導致的資料洩漏)所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損失及一切後果概不負責。
8.1. 私隱承諾及資料收集目的
我們承諾將嚴格按照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處理閣下的個人資料。我們僅為以下目的收集、處理及使用閣下的個人及訂單資料:(a) 履行本服務;(b) 就訂單事宜與閣下溝通;(c) 處理付款及開具發票;及 (d) 遵守適用的法律及會計要求作記錄保存;(e) 回應及履行我們對銀行及金融機構提出的合規要求(例如有關客戶盡職審查(KYC)、交易驗證或資金來源查詢)。
8.2. 資料處理及保存期限
(a) 所有閣下的已完成數碼檔案將儲存在我們安全的及已採取合理保安措施的系統中。
(b) 若閣下已按條款第7.1條及第7.2條指示準時繳付發票所示的總收費的訂單,我們將在完成送還服務後的十四(14)天內,從我們的電腦系統中永久安全地刪除所有閣下的已完成數碼檔案。此期間旨在確保閣下有足夠時間確認檔案的完整性。
(c) 若閣下因逾期未付款或送還失敗(詳情及定義請參閱第6.3條及第7.1條至第7.6條)而導致閣下的已完成數碼檔案而被留置,我們會根據第7.1條至第7.6條的程序及方式將閣下的已完成數碼檔案與實體客戶媒體一併銷毀或刪除。
(d) 為遵守法律(包括但不限於《稅務條例》 (第112章)第51C條 及《公司條例》 (第622章)第377(2)條)、會計及業務記錄保存的要求,閣下的個⼈資料及訂單相關資料(例如姓名、聯絡⽅式、發票及收據)將在我們安全的離線系統中保存至少七(7)年,由確認訂單的時刻所屬的會計年度或稅務年度結束之日起計算。在保存7年後,我們會按實際情況考慮將該等資料安全地永久銷毀或刪除的日期及方式。 客⼾知悉並接納此為遵守法律及會計與業務記錄的資料處理安排。
8.3. 第三方通訊平台
客戶知悉,當閣下選擇透過第三方通訊軟件或網絡社交平台(包括但不限於WhatsApp、Facebook、Instagram、Signal及Telegram)與我們通訊時,對話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訂單文件、閣下所傳送的個人資料、聊天室內的媒體內容),將會被該等平台的服務供應商根據其自身的私隱政策進行處理及儲存。客戶同意自行承擔使用該等平台的風險,我們對該等第三方服務供應商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例如因其系統保安漏洞而導致的資料洩漏)所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損失及一切後果概不負責。
9. 我們的收費與訂單流程
9.1. 我們的收費標準
(a) 我們的服務收費,均以註明特定「主條款識別編號」 (MTC) 的「官方價目表」為準。任何於本公司網站或宣傳單張上展示的價格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有約束力的收費承諾。
(b) 為確保清晰,每一份訂單的服務收費,將絕對並僅僅受該訂單相關文件(定義見下文第9.2條)中所明確引述其「主條款識別編號」 (MTC) 的特定「官方價目表」所約束。
9.2. 我們的訂單流程三步曲
為保障雙方,我們的服務協議是透過以下清晰的三個步驟達成的:
(a) 為清晰起見,並保障雙方,一份訂單的最終應付總額,是由以下兩部分構成:
(c) 此完整協議(由基本費用及任何已批准的額外費用構成)將取代所有先前及同期的口頭或書面溝通、估算或任何其他文件。
9.4. 額外工作及收費 (Additional Work and Fees)
(a) 若在服務過程中,我們發現需要進行超出原「訂單確認書」範圍的額外工作(例如媒體狀況極差,需要複雜修復),我們會立即暫停,並就額外工作及相關費用另行通知您,以取得您的書面批准。
(b) 在未獲得您明確的書面批准前,我們絕不會進行任何額外工作。若您選擇不批准,我們將僅完成原協議中所約定的工作。
9.1. 我們的收費標準
(a) 我們的服務收費,均以註明特定「主條款識別編號」 (MTC) 的「官方價目表」為準。任何於本公司網站或宣傳單張上展示的價格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有約束力的收費承諾。
(b) 為確保清晰,每一份訂單的服務收費,將絕對並僅僅受該訂單相關文件(定義見下文第9.2條)中所明確引述其「主條款識別編號」 (MTC) 的特定「官方價目表」所約束。
9.2. 我們的訂單流程三步曲
為保障雙方,我們的服務協議是透過以下清晰的三個步驟達成的:
(a) 第一步:預約上門及確認條款 (Step 1: Booking a Visit & Agreeing to Terms)
當您透過書面形式(例如電郵或訊息)同意上門收取的安排後,我們會向您發出一份「上門收取服務預約單」。這一刻,即代表我們的合作關係正式開始,並立即受到本服務條款及細則,以及該預約單上所列明的「官方價目表」版本所保障。
(b) 第二步:收取媒體及正式報價
我們職員上門收取您的媒體並作初步檢查後,會根據第一步已確認的價目表版本,為您提供一份正式的書面「報價單」。這份報價單上的總收費是最終確實的,並在發出後的七(7)天內有效。
(c) 第三步:您同意報價及最終確認訂單
若您接納「報價單」的所有內容,請在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回覆我們作實。收到您的確認後,我們會隨即發出「訂單確認書」,這代表我們的服務協議已最終成立,並具有法律約束力。
9.3. 最終收費的構成及完整協議 (Composition of Final Charges and Entire Agreement)當您透過書面形式(例如電郵或訊息)同意上門收取的安排後,我們會向您發出一份「上門收取服務預約單」。這一刻,即代表我們的合作關係正式開始,並立即受到本服務條款及細則,以及該預約單上所列明的「官方價目表」版本所保障。
(b) 第二步:收取媒體及正式報價
我們職員上門收取您的媒體並作初步檢查後,會根據第一步已確認的價目表版本,為您提供一份正式的書面「報價單」。這份報價單上的總收費是最終確實的,並在發出後的七(7)天內有效。
(c) 第三步:您同意報價及最終確認訂單
若您接納「報價單」的所有內容,請在有效期內以書面形式回覆我們作實。收到您的確認後,我們會隨即發出「訂單確認書」,這代表我們的服務協議已最終成立,並具有法律約束力。
(a) 為清晰起見,並保障雙方,一份訂單的最終應付總額,是由以下兩部分構成:
(i) 經您書面接納的「報價單」上所列明的基本費用;加上
(ii) 任何後續根據第9.4條經您書面批准的額外工作費用。
(b) 我們向您發出的最終發票,將會準確反映及清楚列明這個經雙方最終協定的總金額。(ii) 任何後續根據第9.4條經您書面批准的額外工作費用。
(c) 此完整協議(由基本費用及任何已批准的額外費用構成)將取代所有先前及同期的口頭或書面溝通、估算或任何其他文件。
9.4. 額外工作及收費 (Additional Work and Fees)
(a) 若在服務過程中,我們發現需要進行超出原「訂單確認書」範圍的額外工作(例如媒體狀況極差,需要複雜修復),我們會立即暫停,並就額外工作及相關費用另行通知您,以取得您的書面批准。
(b) 在未獲得您明確的書面批准前,我們絕不會進行任何額外工作。若您選擇不批准,我們將僅完成原協議中所約定的工作。
10. 一般條款
10.1. 拒絕服務的權利
我們保留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媒體物理狀況過差、資源所限或對內容的擔憂)拒絕接受任何訂單的絕對權利,且對因此產生的任何不便概不負責。
10.2. 電話通話查詢記錄
為確保資訊準確性、保障服務質素及作日後爭議記錄之用,客戶知悉並同意,當閣下透過電話向我們作出查詢(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本公司服務或收費詳情)時,該通話可能會被錄音。所有錄音均被視為機密資訊,並將根據條款第8條(資料處理及客戶私隱)受到嚴格管理。任何錄音開始前,我們的員工會先作口頭提示。
10.3. 條款修改
我們保留隨時修改本條款的權利,而無須另行通知。本公司將透過更新「主條款識別編號」 (MTC) 來實施修改。任何修改將於本公司發布新編號的文件時即時生效,並適用於發布後所有新確認的訂單。為免生疑問,任何修改均不具追溯效力,所有已被「確認訂單」的服務,其條款及細則均唯一並絕對地受本公司於發出該「訂單確認書」時所明確引述之特定「主條款識別編號」 (MTC) 的文件版本所約束。
10.4. 最終決定權
就本服務條款的解釋,或任何與本服務相關的推廣及優惠活動,本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此權利不影響任何一方根據本條款第10.6條(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所享有的法律權利。
10.5. 語言版本
本條款以中文及英文擬備。如中英文版本之釋義有任何歧異或不符,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10.6. 第三者權利 (Third Party Rights)
除本條款的立約方(即本公司及確認訂單的客戶)外,任何並非本條款立約方的人士,均無權根據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條款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條款下任何條文的利益。客戶保證其已獲授權代表媒體的最終擁有人同意本條款之約束。
10.7.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條款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任何由本條款引起或與之相關的爭議,皆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附例一:惡劣天氣下限期順延的運作方式》
本附例旨在透過一個具體範例,清晰展示本公司條款第7.7條的實際運作方式,以保障客戶在惡劣天氣等特殊情況下的權益。
情況設定:
假設客戶陳先生的物品,其「最後領取期限」的最後一天是10月15日。
在10月13日的早上,陳先生的限期尚餘三日(即10月13日、14日及15日)。
事件發生:
在10月13日中午,香港天文台發出八號颱風信號。
本公司根據條款第6.5條,立即暫停所有上門送還服務,並透過電子方式通知了陳先生。
期限中止計算(「暫停計時」):
根據條款第7.7條,陳先生的限期計算,在10月13日中午我們發出通知時,便自動暫停。
不論颱風持續多久,在此期間,限期的倒數計時是完全停止的。
服務恢復:
颱風在10月14日晚上離開,香港天文台於當晚發出1號颱風信號。
在10月15日早上,本公司發出正式通知,表示送還服務已全面恢復正常,客戶可重新預約。
限期重新計算(「重啟計時」):
根據條款第7.7(c)條,陳先生原本剩餘的三天期限,將會在服務恢復正常的翌日(即10月16日)的零時零分起,重新開始計算。
最終結果:
陳先生新的領取期限,將會是10月18日的午夜。計算如下:
陳先生完全沒有因為惡劣天氣而損失任何處理時間。本條款的設計確保了在任何因本公司引致的服務暫停下,客戶的權益都能得到公平保障。
10.1. 拒絕服務的權利
我們保留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媒體物理狀況過差、資源所限或對內容的擔憂)拒絕接受任何訂單的絕對權利,且對因此產生的任何不便概不負責。
10.2. 電話通話查詢記錄
為確保資訊準確性、保障服務質素及作日後爭議記錄之用,客戶知悉並同意,當閣下透過電話向我們作出查詢(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本公司服務或收費詳情)時,該通話可能會被錄音。所有錄音均被視為機密資訊,並將根據條款第8條(資料處理及客戶私隱)受到嚴格管理。任何錄音開始前,我們的員工會先作口頭提示。
10.3. 條款修改
我們保留隨時修改本條款的權利,而無須另行通知。本公司將透過更新「主條款識別編號」 (MTC) 來實施修改。任何修改將於本公司發布新編號的文件時即時生效,並適用於發布後所有新確認的訂單。為免生疑問,任何修改均不具追溯效力,所有已被「確認訂單」的服務,其條款及細則均唯一並絕對地受本公司於發出該「訂單確認書」時所明確引述之特定「主條款識別編號」 (MTC) 的文件版本所約束。
10.4. 最終決定權
就本服務條款的解釋,或任何與本服務相關的推廣及優惠活動,本公司保留最終決定權。此權利不影響任何一方根據本條款第10.6條(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所享有的法律權利。
10.5. 語言版本
本條款以中文及英文擬備。如中英文版本之釋義有任何歧異或不符,概以中文版本為準。
10.6. 第三者權利 (Third Party Rights)
除本條款的立約方(即本公司及確認訂單的客戶)外,任何並非本條款立約方的人士,均無權根據香港法例第623章《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條款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條款下任何條文的利益。客戶保證其已獲授權代表媒體的最終擁有人同意本條款之約束。
10.7.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條款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任何由本條款引起或與之相關的爭議,皆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附例一:惡劣天氣下限期順延的運作方式》
本附例旨在透過一個具體範例,清晰展示本公司條款第7.7條的實際運作方式,以保障客戶在惡劣天氣等特殊情況下的權益。
情況設定:
假設客戶陳先生的物品,其「最後領取期限」的最後一天是10月15日。
在10月13日的早上,陳先生的限期尚餘三日(即10月13日、14日及15日)。
事件發生:
在10月13日中午,香港天文台發出八號颱風信號。
本公司根據條款第6.5條,立即暫停所有上門送還服務,並透過電子方式通知了陳先生。
期限中止計算(「暫停計時」):
根據條款第7.7條,陳先生的限期計算,在10月13日中午我們發出通知時,便自動暫停。
不論颱風持續多久,在此期間,限期的倒數計時是完全停止的。
服務恢復:
颱風在10月14日晚上離開,香港天文台於當晚發出1號颱風信號。
在10月15日早上,本公司發出正式通知,表示送還服務已全面恢復正常,客戶可重新預約。
限期重新計算(「重啟計時」):
根據條款第7.7(c)條,陳先生原本剩餘的三天期限,將會在服務恢復正常的翌日(即10月16日)的零時零分起,重新開始計算。
最終結果:
陳先生新的領取期限,將會是10月18日的午夜。計算如下:
剩餘第1天:10月16日
剩餘第2天:10月17日
剩餘第3天:10月18日
結論:剩餘第2天:10月17日
剩餘第3天:10月18日
陳先生完全沒有因為惡劣天氣而損失任何處理時間。本條款的設計確保了在任何因本公司引致的服務暫停下,客戶的權益都能得到公平保障。
【本條款及細則終結】
本主條款識別編號 (Master Terms Code) 為:[AGS-TC-CQP-51]。
本編號為識別本合約全部條款內容的唯一且具決定性之憑證。任何由本公司發出並引述此編號之訂單確認,均絕對及唯一地受本文件內容所約束。
本主條款識別編號 (Master Terms Code) 為:[AGS-TC-CQP-51]。
本編號為識別本合約全部條款內容的唯一且具決定性之憑證。任何由本公司發出並引述此編號之訂單確認,均絕對及唯一地受本文件內容所約束。
